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2018-01-23
一、處分時間:107年1月22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投資之子公司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業務管理,有未落實督導管理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保險招攬及核保作業,有未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收入,以評估保户所繳躉繳大額保費是否明顯超過其收入或資產狀況情事,且所訂洗錢防制作業內部相關規定不利相關經辦人員判斷或篩選個案是否涉及疑似洗錢,及銀行提供與新光人壽保費收入對帳單,未能區別保戶是否以現金繳納保費,不利該公司有效判斷相關洗錢風險及客戶辦理保全作業之合理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不符。
(三)業務員未落實執行客戶適合度分析作業,未查證要保人所填收入資料之正確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受理電話行銷之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核保作業涉有未落實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情事,與本會103年9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0480號函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所訂「長期性持股」、「核心持股」類型股票之損失控管方式有欠妥情事,致損失擴大,損失控管機制核欠嚴謹,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參貸建設公司聯貸案,經查有未落實徵信作業及興建開發計畫評估情形,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6條、第40條及第41條有關徵信、覆審相關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投資之子公司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業務管理,有未落實督導管理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保險招攬及核保作業,有未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收入,以評估保户所繳躉繳大額保費是否明顯超過其收入或資產狀況情事,且所訂洗錢防制作業內部相關規定不利相關經辦人員判斷或篩選個案是否涉及疑似洗錢,及銀行提供與新光人壽保費收入對帳單,未能區別保戶是否以現金繳納保費,不利該公司有效判斷相關洗錢風險及客戶辦理保全作業之合理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不符。
(三)業務員未落實執行客戶適合度分析作業,未查證要保人所填收入資料之正確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受理電話行銷之保單,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核保作業涉有未落實親晤保戶取得保戶親簽之要保書等相關文件情事,與本會103年9月17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50480號函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所訂「長期性持股」、「核心持股」類型股票之損失控管方式有欠妥情事,致損失擴大,損失控管機制核欠嚴謹,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參貸建設公司聯貸案,經查有未落實徵信作業及興建開發計畫評估情形,核與「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36條、第40條及第41條有關徵信、覆審相關規定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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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