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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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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新臺幣240萬元罰鍰及3項糾正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新臺幣240萬元罰鍰及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7年02月0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雖已於106年初建立比對及通知機制,惟僅比對3年內轉列雜項收入之受款人有無新投保紀錄,未包括所有款項,且僅辦理2次通知,未建立定期檢核再主動通知之機制,不利消費者權益之維護,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承保作業,有保險商品費率之釐訂未依承保內容正確核計多處所係數及自負額調整係數,以及附加保險之純保費計算,未依送審商品計算說明書採計主保險契約高保額係數致有短收保險費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之規定。
(三)辦理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案件,有繳款日或存入日晚於生效日之情事,與本會106年8月2日金管保產字第10602077250號洽悉之「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第壹點第4項規定不符,且保險代理人之保費解繳作業,有未依合約約定期限於一個月內解繳之情事,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四)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佣金核發作業,實際發放佣金率有超逾計算費率所用之附加費用率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對於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建檔作業,有建檔不完整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信用卡繳納保險費作業,未對同一卡號不同持卡人之異常情形進一步查證,不利控管保險費是否有流用情形,未建立持卡人異常控管機制,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1170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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