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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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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法令遵循作業,查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之處分。

一、處分時間:107年4月1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未依本會104年7月14日函示、105年9月7日函示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第21條之1規定,對於截至106年4月30日所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次順位公司債及金融債、銀行因應 Base1Ⅲ資本要求所發行次順位債券,於「國外及大陸地區投資處理程序」明確訂定「得投資之最低債券信用評等等級」、「按債券信用評等等級控管之風險限額」等規範,爰法令遵循單位未落實審核追蹤並確認應調整及更新相關管理規章之作業,致內部規範有未符合法令規章要求之情事,不利法令遵循制度之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未依本會104年7月14日函示意旨,對於截至106年4月30日所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銀行因應 Base1Ⅲ資本要求所發行約定事件觸發時,債券本金將減記之金融債券,按其觸發條件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施,爰法令遵循單位確認資金運用作業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有欠確實,不利法令遵循制度之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有下列欠妥情事,不利法令遵循制度之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僅將法令遵循手冊之業務項目名稱列入評估項目,未將該業務項下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設計應檢核之控制點,並列入評估細項,致無從由查核樣本勾稽自評人員如何檢視該業務項目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要求,爰法令遵循單位未確實督導評估各業務項目之法令遵循情形。
2、業務項目查核樣本數均僅規定至少2件,尚未依各業務項目之實際交易情形及件數訂定適當查核之樣本數。
3、法令遵循單位覆核各單位自行評估工作底稿作業,經查發現工作底稿有未檢附查核樣本之情形,惟法令遵循單位未辦理列管並定期追蹤,且該受查單位年度考核評分表有關「評估項目正確性」欄位仍記載正確,未能確實督導各單位實際辦理自行評估作業。
(四)內部稽核單位查核發現之缺失,法令遵循單位未採取適當措施並留存軌跡,不利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適當運作,與本會保險局103年10月16日函示不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1575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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