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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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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24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7年5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對法令遵循重大缺失,僅彙總各業務單位通報之事件摘要及處理情形等資訊陳報,未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對內部稽核單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及所提改善建議,有未依本局函示採取適當措施,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國外投資業務,法令遵循單位未確認該等國外投資作業及管理規章均有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以及未確實追蹤及督促權責部門配合法令變動落實修正內部作業規範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2款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國外投資標的之信用評等低於「保險業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等級,未依本會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令,就逾6個月仍無法改正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陳報本會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違反法令規定。
(五)該公司對於屬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有未依規定通報者,與本會99年11月9日函示之「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不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該公司辦理國外投資交割作業,交割權限之控管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計新臺幣240萬元整及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621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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