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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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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業務,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2項糾正,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7年6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於105年度及106年度未訂定年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有未依本會104年7月13日金管保綜字第10400054690號函規定,定期評估及更新計畫,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之落實之情事。
(二)該公司招攬之保單有「業務員報告書」填報之家庭年收入於同一日或短期內差異甚大者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三) 該公司未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政策」,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符;另所定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申報流程,核與103年9月11日本會備查「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3點第3項第1款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非契約利害關係人繳交保險費檢核作業,業務員有未說明繳款人與契約當事人間之關係,且未提供匯款人相關證明文件供保險公司核保參用等情事,未落實防制洗錢相關作業,核有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2項糾正,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314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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