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2018-08-07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有未完整建檔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
(二)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雖已建立定期檢核再行通知之機制,惟於保戶辦理契約投保及續保時,有未通知其有待退保費或理賠金之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空白保險證之控管,有領用人提供予使用人保險證,其使用人具領之章戳與使用人不符、經手人或領用人未具領簽名及已領用多年尚未出單之空白保險證號等欠妥情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支票兌現日未符規定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商業火險費率評估作業程序,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確實評估及承保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申訴案件之處理有由被申訴單位人員專責辦理之情形,不利申訴爭議之客觀調處。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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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