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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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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所屬業務員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及辦理保單借款作業,有遭業務員挪用保費、偽造保戶簽名及冒名質借而影響保戶權益一案,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授權所屬業務員代收以現金方式繳納保險費,及辦理保單借款作業,未依「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及該公司所訂之「保全作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作業準則」規定辦理,及該公司未能留存相關檢核紀錄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748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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