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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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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作業程序制度設計有欠周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7年10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業務員與客戶保單貸款爭議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流程,內部重大偶發事件之作業程序制度設計有欠周延,致未能掌握案件辦理時效,即時辦理通報,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8423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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