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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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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9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711月29
二、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4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區隔資產帳戶管理,有將非現金資產移入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區隔資產情事,核與「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5點第2項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依原持股比例參與國內非上市上櫃公司104年度現金增資,對董事會決議,有未落實辦理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及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另該公司未依會辦風管單位意見,對交易對手履約能力辦理評估分析,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自有資金全權委託投資作業,有辦理受託機構遴選作業尚未訂定內部規範等情事;另所訂績效考評之絕對指標及相對指標,未有具體衡量方式,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國外受益憑證之退佣作業,有漏交付之作業風險,致有交易對手漏退佣等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該公司有價證券投資之分層負責授權制度,股票投資之交易權限有未依實際交易狀況訂定,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簽訂保管契約之約定內容有欠合理,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未留存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核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17點規定不符。
(八)辦理電子郵件資訊安全作業,有:1.社交工程演練有未納入應受測對象及有納入離職人員情事。2.未落實社交工程教育訓練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對於法人投保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所填列受益人為法人,與其投保目的不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對大額保費非由保險契約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付款者之疑似洗錢表徵,未確認資金來源及評估是否需申報,影響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有效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一)該公司辦理利率變動型區隔資產帳戶移入與移出之交易,未留存書面評估說明、移轉合理市價之佐證依據及核決軌跡,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9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4778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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