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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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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與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60萬元整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7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越南子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尚未包含為確認客戶身分與洗錢及資恐風險管理目的所需之集團內資訊分享政策及程序、對運用被交換資訊及其保密之安全防護等事項,有欠妥適。
(二)辦理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採取合理驗證措施,有欠妥適。
(三)對於短期內財務告知書所載客戶財務狀況有顯著差異之保單,有未瞭解差異原因即逕予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要保書所載要保人職業、收入與保費顯不相當,未留存相關查證資料,對高風險客戶之盡職調查有欠妥適。
(五)該公司承保之保單,有於香港與大陸地區人士進行簽約對保者,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4項、第36條第3項、第7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不符。
(六)對海外子公司越南富邦人壽防制洗錢作業之管理,未至少每年檢視一次及所訂風險評估內容未涵蓋可疑交易原因與相關分析、風險抵減措施與預防規劃等,有欠妥適。
(七)對高風險客戶辦理強化審查作業主要係以財務告知書所載內容為依據,惟財務告知書所載存款有不足以支應躉繳大額保費者,有欠妥適。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260萬元整及予以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2168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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