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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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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與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60萬元整及予以12項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7年12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與區隔資產報酬率明顯偏離,未積極提出改善計畫或調降宣告利率提列檢查意見。
(二) 未依會議決議落實執行國內股票停損。
(三) 辦理清查給付應付未付保戶款項及給付作業,有清查未完整及對無法清查之應付未付款項案件未訂定相關規範之情事。
(四) 外匯風險控管及避險機制有未對部分幣別設定模擬情境、未對其他幣別設定重大波動模擬情境之標準及106年度未出具國外投資資產匯率重大模擬情境評估影響數報告等情事。
(五) 對資產負債配合風險監控,控管方式欠妥,及對可贖回債券限額監控機制,作業核欠妥適。
(六) 對於超逾10日契撤期之退保案件未依解約方式處理,亦未分析案件態樣、通路發生頻率及招攬品質等,不利風險控管。
(七) 辦理檢核保單借款案件,有未確實核對簽名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八) 辦理交易對手評估作業,尚未將投資下單管道之金融機構是否取得特許證照納入評等項目,核有未依本會103.3.24金管保財字第10302502380號函:「保險業應透過合法管道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並應注意交易對手及其所提供服務與商品之合法性」之規定辦理。
(九) 承保人壽保險契約,尚未將受益人納為執行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考量因素,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不符。
(十)  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於客戶之審查有未訂定高風險客戶身分定期審查之完成期限,不利防制洗錢之時效性者,及未就中、低風險客戶明訂定期審查之頻率,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2目規定不符。
(十一) 對符合公司所訂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之交易,雖已辦理大額通貨申報作業,惟調查頻率不利風險控管及申報時效。
(十二) 辦理確認保險給付對象實質受益人身分驗證作業,有徵提資料欠完整之情事。
(十三)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名單掃描檢核系統之權限配置及管理作業有欠妥適者。
(十四) 對於電子郵件機敏性資料之控管,有未將與集團內各公司間互寄電子郵件納入管控範圍,及對以外部設備接收含機敏資料之電子郵件,未有相關管控措施。
(十五) 對弱點掃描發現之漏洞修補及追蹤處理未訂有明確作業規範,且僅就「高」以上風險等級系統弱點評估是否有修補必要。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60萬元整及予以1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3175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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