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之處分。
2019-01-25
一、處分時間:108年1月25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該公司對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現金流模型未將匯率風險納入管控,投資限額預警管控機制未充分發揮功效,致衍生107年7月申報之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總額有超逾法定限額情事,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二、受處分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該公司對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現金流模型未將匯率風險納入管控,投資限額預警管控機制未充分發揮功效,致衍生107年7月申報之私募基金及對沖基金投資總額有超逾法定限額情事,經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8794
更新日期: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