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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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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一、處分時間:108年2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下列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辦理自動櫃員機(ATM)保單借款業務,允許客戶擁有多張金融卡辦理保單借款,增加洗錢及資恐風險,惟公司未將該類交易型態納入風險評估及建立抵減措施。
(二)辦理客戶風險評估作業,資料建置或程式連結欄位有誤,致國內PEP或OIU客戶之系統計算結果未能反映高風險情形,及網路投保商品之職業類別分類過於粗略,未再細分屬高風險職業者,致有低估客戶風險之虞。
(三)辦理客戶及交易關係人名稱檢核,未針對屬較高風險者,訂有額外管理機制,及對部分要、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保件之法定代理人、法人投保件之實質受益人,未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
(四)辦理疑似洗錢案件檢視作業,有經辦人員與覆核人員為同一人,不利疑似洗錢案件分析之正確性。
五、處分結果: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240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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