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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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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5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公司辦理國內股權商品投資業務,未將公司內部持股原則、可投資標的篩選標準及例外投資標的申請投資許可之程序等運作規則列入作業規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 該公司辦理國內股票停損作業,個股停損控管機制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 該公司辦理股票投資作業,投資部門之職權分工顯不符牽制原則,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四) 該公司投資國內銀行發行之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金融債券,查有未明訂該類金融債券之流動性風險控管機制及其監控方式等情事,核與本會105年8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907290號函示不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該公司風險管理部對於投資部門所出具之金融資產評估報告,有未建立驗證資料正確性之機制及留存檢核軌跡之情事,核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540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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