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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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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以及予以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8年6月2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未充分揭露交易條件及未確認交易條件有無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就特定服務之項目範圍約定未盡明確,及未確實檢視委外機構複委託作業時提供其他客戶資訊之正確性,致有難確認該費用計算結果妥適性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8911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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