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埔墘郵局、臺北雙連郵局、彰化光復路郵局、高雄青年郵局辦理簡易壽險業務及壽險處辦理一般業務,查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並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洗錢防制法、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整,以及予以25項糾正。
2019-07-25
一、裁罰時間:108年7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查核單位未能有效查核契約異動、新招攬案件情形;對同一業務員同日受理同一要保人辦理減額繳清再投保新契約案件,有未查核並瞭解原因者;招攬及核保作業有未確實評估保戶之保險需求及商品適合度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8目、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8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防制洗錢作業,尚未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訂定定期審查之標準及作業流程規範,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2目及第3款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受理客戶新契約投保作業,有未於壽險專辦櫃檯辦理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保險單寄送作業,有未妥善保管簽收回條及保單遞交作業控管欠妥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要保書有先由要/被保險人簽名,再由業務員套印要保書基本資料之作業程序顛倒情事,有欠妥適,顯示業務員未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基本資料、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等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六)該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一般自行查核作業,有查核人員查核本身經辦業務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不符。
(七)該公司有未於一般自行查核工作底稿註明抽核資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該公司有法令遵循自評作業之查核範圍僅限當日而流於形式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該公司受理滿期金給付作業,有受益人未臨櫃辦理,開立未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將款項存入他人帳戶之欠妥情事;受理保險單借款作業,亦有要保人未臨櫃辦理,公司未徵提委託書及查驗身分證明之情事;對於保單終止並以開立劃撥業務支票給付作業之重要內控措施有未積極通盤檢討,且未納入自行查核項目,以及早發現弊端,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符。
(十)該公司對業務員招攬件相同地址集中者之事後檢視確認機制尚待改進,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十一)該公司受理顧客抱怨、陳情及申訴案件,未依本局94年7月13日保局三字第09402063971號函示訂定申訴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二)該公司有保險契約詳情表未依所訂內規填寫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三)該公司當日受理未寄送至壽險處審理之要保書,有未設簿登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四)該公司辦理保險借款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範出具委託書;辦理減額繳清後補製之保險單,有未儘速交付予要保人者;辦理保險契約地址資料變動作業,有因郵寄保戶資料被退回,即逕以「誤建」為由變更要保人地址者;辦理要保人地址變更作業,有未留存相關異動佐證文件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五)該公司辦理保險契約地址資料變動作業,有未依內部規範查證保險單、委託人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者,且與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規定不符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六)該公司辦理減額繳清契約變更作業,經查有未由要保人持國民身分證、印章及保險單至郵局臨櫃辦理,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七)該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地址資料變動作業,經查有覆核主管電腦認證代號與覆核主管簽章不一致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八)該公司對舞弊相關帳務作業流程之內控弱點有未研擬強化機制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十九)該公司對符合疑似洗錢態樣之案件申報,尚未整合全公司之防制洗錢交易資料供查詢,並定期檢視及測試檢核態樣設計之妥適性並書面化其帳戶及交易監控機制,不利於有效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十)該公司業務員於受停止招攬處分期間,有轉送保險單(含要保書影本等要保文件),或提供保險契約條款樣本供保戶審閱等保險招攬行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十一)該公司辦理保全電訪作業不成功之控管作業,有未建立控管報表及未研訂積極處理措施、所訂保全電訪條件未將保戶同一日就多張保單辦理保單借款者納入電訪範圍,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十二)該公司對於滿期受益人為法人辦理申領滿期金作業,有未徵提實質受益人之驗證資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十三)該公司對於歷年應付未給付予保戶之款項,未依本會105年7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502049050號函規定壽險公司有應付而未能給付保戶生存金或滿期金,應於106年1月1日以前建置完成內部橫向聯繫機制之內部控制規劃,以維護保戶權益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十四)該公司目前尚未建置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模糊比對機制,不利洗錢及資恐風險之控管、對制裁名單資料庫之建檔作業,有漏建檔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十五)該公司對1年內申報可疑交易達 3次以上之客戶納入自建名單資料庫,並列為高風險客戶控管,惟對於已申報疑似洗錢之客戶尚未有相關重新審核確認之機制,即停止進行持續審查措施,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十六)該公司有重要事項未列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80萬元整,以及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25項糾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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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