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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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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8813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4項及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該公司網路e方便資料庫,未依內部規範將要保人之信用卡號、有效期限加密儲存,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公司辦理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檢測作業有欠妥適,漏洞風險評估及修補作業欠確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公司辦理資料異動相關作業,對於有權登入資料庫變更資料者,因作業處理不當,致未傳送資料庫存取紀錄日報表供主管及相關人員覆核,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該公司行動應用程式APP及網路投保系統之安全設計有欠妥適,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該公司應用程式密碼安全性設計,有未依所訂內部規範設計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1768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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