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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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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4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行銷通告內容有保費調漲或停售保險商品等用語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5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保險經紀人業務,有保戶以借款方式購買保單,業務員填載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2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合計新臺幣4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990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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