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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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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4條之1第1項、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以電話行銷方式招攬保險商品,有未依行為時「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親晤加保之被保險人親簽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8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代理房貸借款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作業,有未經要保人同意即增加投保項目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執行同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查有保戶以借款方式購買保單,業務員填載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業務員註銷登錄作業,有業務員離職後5日內未向公會申報辦理註銷登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77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3項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811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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