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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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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及所合併消滅之華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查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一)辦理人壽保險商品招攬作業,有未落實辦理KYC情事:
1、客戶短期內辦理房貸及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房屋貸款批覆書」與「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所載個人年收入不一致之情形。
2、對保戶以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原因及保費來源之情事。
3、客戶短期內購買多筆保單,有保險業務員填報之「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所填保戶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之情事,惟未瞭解原因及進行驗證,認識客戶(KYC)作業核欠妥適。
(二)對大額保費之資金來源非由保險契約當事人繳款案件,有未就要保人及繳款人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予以瞭解。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841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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