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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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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查有下列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一)對保戶以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之情事。
(二)辦理房貸壽險業務,有「房貸授信申請書」與「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業務員報告書」所載個人年收入不一致者。
(三)辦理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量表」之評估作業有欠妥事項。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8311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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