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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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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房貸借款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作業,有於核保時未檢視要、被保險人之簽章即同意承保,及增加投保項目之情事,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885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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