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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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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及命限期1個月內修正商品。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以法人為要保人之契約變更及新契約核保作業,未審慎評估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是否與投保目的相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投資型保險商品有未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辦理,核有違反法令之情事。
(三)該公司辦理保險商品銷售,有業務員規劃過高目標保險費及有將期繳商品規劃以躉繳方式銷售,致保戶負擔較高保險費用,影響消費者權益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17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8條第1項、第10條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核保人員未落實客戶適合度(KYC)之情事,核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9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法令遵循單位每半年提報董事會之法令遵循報告內容有欠完整,不利內部控制第二道防線之執行,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所定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及命限期1個月內修正案關商品。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3224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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