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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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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923

二、受裁罰之對象: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5項、第149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未就前後二次內容明顯差異處,深入瞭解原因及評估合理性並留存紀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法人投保案件,核保人員未審慎評估其投保需求及妥適性逕以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高保價商品要保人由法人變更為自然人之審核作業,未徵提相關佐證資料,以確認變更之合理性,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市場風險值之計算,經查有債券部位及市價資料未更新,及未建置覆核機制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辦理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因個別產品風險評估作業之相關風險定義及權數設計有欠妥適,致產生有未考量產品風險因子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辦理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保費非由保險契約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付款者,相關檢核作業有欠完備,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第1款規定不符。

()辦理法人客戶之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確實及正確辨識實質受益人身分之情形,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不符。

()對客戶辦理保單借款後購買新保單,未檢核新保單所附業務員報告書所列保費來源是否屬實,以及有業務員未確實填寫業務員報告書中保費來源資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第6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辦理消費者爭議案件之追蹤檢討作業,追蹤檢討範圍有欠完整,以及有未檢討發生原因並研擬改善措施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辦理資訊安全防護作業,未就漏洞修補及追蹤處理訂定明確作業規範,亦未對無法修補或不需修補等例外管理情事,確實評估控管程序並定期檢討,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一)對於宣告利率與區隔資產投資報酬率偏離程度之追蹤控管作業,未提報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並提出因應措施,核與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400萬元整並應予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3143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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