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核處糾正。
2019-11-11
一、處分時間:108年11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上開4家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險業務,就參與共同承保之案件,有未予詳實評估附加費用率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核處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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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