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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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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第4項、第171條之1第5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由中華郵政為其房貸借款人於借款期間代理投保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作業,有未建立要保人續保意願之確認方式,或未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明文件,逕以未有要保人簽章之要保書辦理出單作業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違規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續保作業,未以直接業務之費率出單,致有多計收保險費之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三)辦理中小保額商業火災續保作業時,有前後年度以不同建築等級費率計算之情事,另辦理商業火災保險(含天災險)核保作業,有對應列為核保技術調整加費項目之附加條款,未納入費率評估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違規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空白保險證之控管,有業務員於離職時未繳回已領用之空白保險證、領用申請書之領用人或收繳保管人欄位未簽章、領用申請書之領用人與系統所載領用人不一致等不利控管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五)辦理形式審查拒賠案件通知作業,有寄發保戶之信函內容未敘明拒賠案件依據之法令或契約條款者,有欠妥適,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六)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交易之監控作業,因系統設定有誤,致未能有效篩檢及確認可疑交易等之缺失,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60萬元整及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2092   更新日期: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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