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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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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4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11月2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公司內部規章未配合本會法規適時更新,且法遵單位對前述內部規章之修訂頻率係每2個月辦理追蹤,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對不同要保人以相同卡號信用卡繳交保險費,且簽帳單記載持卡人姓名不同者,有未瞭解原因並審查其合理性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市場風險管理,對停損檢核頻率係採雙週辦理,不利市場風險管理之即時性與有效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對作業風險之通報,未明確定義通報標準,致有通報欠完整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部分重要應用系統主機之作業系統版本,業經廠商公告停止支援服務尚未完成系統升級或汰換等因應措施,不利系統風險控管。另對於連結至正式環境之主機伺服器區前未配置防火牆控管,及辦理網段配置有業務系統之正式與測試作業伺服器混置於同一網段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本案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203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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