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併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規定,予以12項糾正及1項限期改正之處分。
2019-12-06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以法人為要保人之核保作業,有以「理財與資金運用」為目的辦理投保,且未審慎評估指定受益人是否與投保目的相符,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第9款第6目及第17條規定。
(二)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之建檔作業、保險商品費用適足性檢測作業、取處不動產鑑價作業、保經代通路業務品質控管作業、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及自建名單資料庫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交易持續監控作業、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作業、網路管理作業、資安評估作業及社交工程演練及伺服器管理作業等缺失事項,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電子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作業未進行加密,核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12項糾正及1項限期改正之處分。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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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