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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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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理要保人變更所訂定之保全作業內部控制制度有欠周延,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之保全作業有欠周延,未足以發揮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核與本會103年10月6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釋,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違規事實明確。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557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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