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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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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監控作業,有未將預警案件與監控作業之執行等項目納入相關內部作業規範,以及就經常以大額現金還款者,未檢視評估交易目的合理性及留存驗證紀錄等情事,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前段、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下簡稱防制洗錢辦法)第9條第4款、第6款,以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簡稱保險業內控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利用資料庫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對命中資料庫名單之待處理案件未及時清理,有不利控管客戶風險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法人客戶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有未確實取得法人客戶股東資料之情事,核與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7款第1目及保險業內控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對於疑似洗錢態樣之監控,對符合預警標準之案件,未辦理檢視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792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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