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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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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1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8年12月2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第149條第1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個人傷害保險核保作業,核保過程未見有具體說明核保考量因素,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續保作業,有透過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業繳交續期保費未給予保費優惠,致有多計收保險費情事,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三)受理銀行通路代理借款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及地震基本保險續保作業未確實審閱要保人之簽章、辦理中小保額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評估作業,有核保技術調整係數不合理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5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四)辦理被保險人身故後續退還未到期保費相關作業,核有欠妥,不利保戶權益保障,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及1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388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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