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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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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法令遵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9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聘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未確實評估審視聘任人員適格性,致董事會審查程序流於形式,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689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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