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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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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3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9年4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國家風險控管作業,未將能明確獲悉具體投資區域為單一國家債券ETF部位納入,未落實執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5.2.4關於「應針對信用曝險金額定期衡量,並與核准之信用風險限額進行比較與監控」規定,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二)損失預警標準係以個股未實現累積損失率當月月底逾35%,或連續2日跌幅達15%,對於1日跌幅即達15%或月中損失率逾35%者,未納入管控,致後續發生損失擴大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即期外匯交易確認作業,交易確認函顯示之交易對象與電子郵件進行交易之下單對象不一致,未予查明,不利對交易對手之定期評估作業,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債券投資交易,未依所訂「作業手冊」完整留存交易過程之電話錄音紀錄,不利於釐清責任歸屬,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702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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