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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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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等業務,查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命其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改正,並予以3項糾正。

一、處分時間:109年8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資料庫個資存取軌跡留存有欠完整,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辦理不動產處分評估作業,未評估處分條件之合理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辦理客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對疑似命中資料庫名單之案件未進一步積極確認要保人身分,不利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落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網路環境管理、資訊安全防護措施、核心系統管理作業、資料庫之帳號及系統參數清查等作業,有欠妥適,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核處命該公司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改正,及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10958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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