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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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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共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1項糾正及停止銷售「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

一、裁罰時間:109年10月1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30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107年6月8日送審備查之「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未依實際損失率檢視評估費率適足性,有未符合費率之釐訂應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作業程序準則」第6條及第8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核保作業,有未徵提被保險人與汽車購買人簽訂之汽車延長保固契約及引用錯誤之保險費因子係數,致保險費短收等節,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
(三)辦理資訊安全作業,有伺服器設備之異地備援區並無防火牆設備區隔控管,及辦公區電腦而非隔離網段進行資訊設備管理及無重要資料庫網段區等評估缺失事項未送稽核單位辦理追蹤覆查之陳述內容,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1項糾正及停止銷售「華南產物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9431   更新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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