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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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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一、處分時間:109年10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對於業務員保全及收費作業缺失所為之處分,有內部規範之違規項目及處分標準顯失衡平之處及不利對業務員招攬行為管理之情事,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7404   更新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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