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4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5項糾正
2021-05-18
一、裁罰時間:110年5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投保業務有未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確實執行核保評估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二)該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有未徵提汽車延長保固契約、未留存核算保費之佐證資料及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三)該公司推出新服務有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四)該公司委由集團關係企業辦理資訊維護作業,未明確訂定控管機制,不利權責劃分及作業遵循,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五)該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核保作業,有未依新送審費率及造價參考表出單,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該公司辦理新契約保單地址與業務員地址之檢核控管作業,未建立一致性建檔標準,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該辦理國內債券ETF投資,投資分析及決策作業有欠完整,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該公司辦理實質關係人交易控管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該公司辦理資訊作業,有未依最小授權原則設定、未訂定異常事件監控預警之標準作業程序、官網、B2B保經代系統及B2B旅責險系統設計存有安全漏洞、未設計產製資料庫管理員權限之使用情形月報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240萬元整及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時,應遵循保險法令落實核保程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與投保商品之承保範圍審酌評估,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予以緩保或拒保,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情事。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及同條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身心障礙者投保業務有未比照一般之核保規則確實執行核保評估作業,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二)該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有未徵提汽車延長保固契約、未留存核算保費之佐證資料及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等情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行為時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三)該公司推出新服務有未由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規章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四)該公司委由集團關係企業辦理資訊維護作業,未明確訂定控管機制,不利權責劃分及作業遵循,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萬元整。
(五)該公司辦理住宅火災保險核保作業,有未依新送審費率及造價參考表出單,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六)該公司辦理新契約保單地址與業務員地址之檢核控管作業,未建立一致性建檔標準,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七)該辦理國內債券ETF投資,投資分析及決策作業有欠完整,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八)該公司辦理實質關係人交易控管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九)該公司辦理資訊作業,有未依最小授權原則設定、未訂定異常事件監控預警之標準作業程序、官網、B2B保經代系統及B2B旅責險系統設計存有安全漏洞、未設計產製資料庫管理員權限之使用情形月報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240萬元整及5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時,應遵循保險法令落實核保程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與投保商品之承保範圍審酌評估,不得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即予以緩保或拒保,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對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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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