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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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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 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6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國內股票投資損失之通知,未依所訂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規定於當日國內股市收盤後通知投資經理人員及其主管,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設有獨立門禁管制之交易室,惟門禁控管方式未臻嚴謹,不利交易室之管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該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1、未於投資前進行可贖回債券之投資限額檢核,僅於超逾警示值時再由風險管理部於月底發出預警通知,不利投資限額即時控管。
2、辦理一籃子貨幣避險交易作業,未賦予各幣別權重並依權重配置,不利規避匯率之風險。
3、對達停損持股之停損策略有未臻明確,且後續操作多建議於價格區間操作,未擬定股價下行風險之因應措施,致有損失擴大情事,不利股票投資風險之控制。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依所訂股票投資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確實落實執行。
(二)保險業設置獨立門禁管制之交易室,應訂定嚴謹之控管措施,並確實落實執行。
瀏覽人次: 6477   更新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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