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裁罰案件

中央內容區塊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75萬元,並核處其代表人罰鍰15萬元。

一、裁罰時間:110年6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及第50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家樂福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保經)未實際從事保險招攬,卻以前揭約定事項提供消費者個人資料予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之方式,向康健人壽收取保單實收保費20%至30%不等之報酬,康健人壽任由家樂福保經利用業務上之便利向公司索取額外報酬、不當方法經營或執行業務,康健人壽有未要求業務往來保經遵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往來合約之約定,且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7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康健人壽於101年9月10日與家樂福保經簽訂協議書,約定康健人壽得對家樂福保經所提供之家樂福好康卡持卡人進行保險行銷。查家樂福好康卡蒐集會員資料之「特定目的」係提供零售或銷售服務,前揭約定事項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好康卡會員申請書未區分經卡友單獨所為意思表示同意由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其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家樂福保經,並由家樂福保經提供予康健人壽進行人身保險招攬,爰康健人壽核有未經當事人同意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另康健人壽辦理與家樂福保經簽約作業,未進一步要求家樂福保經須提供個人資料取得來源合法之佐證資料,審查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個人資料取得來源之合法,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
(一)上開事實一,核處康健人壽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二)上開事實二,核處康健人壽及其代表人各新臺幣罰鍰15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重申,保險經紀人不得以其他費用名目向保險人收取金錢、其他報酬或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保險業應落實要求業務往來保險經紀人遵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定及業務往來合約之約定,且保險業或其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不得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之情事。
(二)保險業及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利用個人資料進行招攬保險業務,應符合特定目的,倘為特定目的外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且應單獨為意思表示,以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
瀏覽人次: 9330   更新日期: 2021-06-1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