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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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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依法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8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及保險法第167條之3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投資型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業務,保險業務員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說明保費來源,或短期間填寫要保人收入及資產不一致,該公司對於前開情事未落實審核,有未落實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9條及第10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就所招攬或批改之住宅火災保險案件未主動保存相關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變更住宅火災保險之投保公司未事先向客戶說明並取得客戶同意,及未適時檢討修正公司之作業程序等,核與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第4款及第9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8356   更新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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