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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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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余○○君、郭○○君及周○○君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一、裁罰時間:○年○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林○○、余○○、郭○○及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林君、余君、郭君及周君擔任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代理人,於執行投資型保險商品之簽署工作時,未落實瞭解客戶之保費來源或財務資訊即於要保書簽署,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34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立即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611   更新日期: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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