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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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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第5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10年11月1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第149條第1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支票發票日逾保險契約生效日2.5個月之情事,且支票開立對象非屬「汽車保險收費出單承保作業程序及應注意事項」所訂之獎優措施資格條件規範對象;有公司業務員未以收取保費原始狀態,而係透過該業務員金融帳戶轉帳解繳公司者、有辦理收費出單承保作業未符前開應注意事項,且對不同要保人以卡號相同信用卡繳交保險費,有未了解原因並審查合理性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銷售「汽車延長保固費用保險」有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承保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授權發布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計收保險費,核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5條第4項規定不符。
(四)該公司辦理商業火災保費核算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出單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 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辦理投資管理作業,有對投資小組及授權管理流程制度設計不符內部牽制原則及第二道防線內控監督機制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六)該公司保險商品銷售後管理小組會議對於費用(率)適足性分析,有未依完整之損失率適時檢討評估費率適足性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七)該公司辦理汽車保險收費作業,有保險代理人代收現金繳交之單張保單保險費逾新臺幣50千元以上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該公司辦理50人以下之團體傷害險業務,有未依團體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以平均保險費率計收保費,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該公司受理太○保代解繳保費過程雖有持續進行催收程序確保債權執行,惟仍有延誤繳回或未解繳保費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該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對象建檔作業,有漏未建檔之情形,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一)該公司辦理核心主機請購作業,有未充分說明、分析及比較廠商差異並留存紀錄,核心系統擇定、廠商遴選及專案管理等作業未有完整成本效益分析評估內容並留存紀錄,且所訂財務請購辦法未訂定排除審查及決議程序相關規範,另辦理電腦系統資訊安全評估作業,評估報告有欠完整,且未送稽核單位辦理追蹤覆查、辦理內部網路及伺服器安全性管理作業,有未建立VPN異常連線記錄及檢視機制,及正式環境之伺服器區未配置防火牆區隔控管等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應確實依所訂內部控制程序辦理,落實保費收費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健全公司經營。
(二)保險業應落實辦理保險商品費率檢視,確保商品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公平性。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投資交易,應訂定控管機制,並審慎辨識、評估及監控風險,確保公司穩健經營。
 
瀏覽人次: 9406   更新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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