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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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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0年11月24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未依本會108年4月3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501250號函示將實質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交易之項目與態樣、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核決程序、交易限額等內容納入內部作業規範,法令遵循單位未確認內部規範配合法規適時更新,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3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瀏覽人次: 6792   更新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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