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及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2021-11-25
一、裁罰時間:110年11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第164條之1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所屬同一業務員招攬同一客戶短期內投保不同保險公司保險商品,所填業務員報告書之財務狀況有明顯差異,有未瞭解原因及驗證,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及第8項授權訂定之「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客戶投保新契約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未考量本身業務性質訂定新契約風險因子,所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風險評估標準」,客戶風險項目含繳別及年限,繳別為彈性繳卻未納入評分項目並定義風險分數,且未確實填報「防制洗錢及資恐交易客戶風險評估檢核標準表」,致低估客戶風險等級;對保單符合所訂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未確實篩選產出並評估洗錢或資恐風險,且對高風險客戶有未執行加強盡職審查作業,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及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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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