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 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 5項規定,擬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2022-01-11
一、裁罰時間:111年1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就要保人投資屬性無法投資較高風險報酬等級之標的者,有經核保照會請要保人修正投資屬性並予承保者,惟未就要保人短期變更投資屬性深入瞭解原因、評估合理性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核保及風險屬性評估作業顯有未落實執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業於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確實評估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等,以瞭解客戶適合度。
二、受裁罰之對象: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分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作業,就要保人投資屬性無法投資較高風險報酬等級之標的者,有經核保照會請要保人修正投資屬性並予承保者,惟未就要保人短期變更投資屬性深入瞭解原因、評估合理性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核保及風險屬性評估作業顯有未落實執行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保險業於要保人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確實評估要保人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等,以瞭解客戶適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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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