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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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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受處分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12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事實:
一、貴公司於109年11月對業務員懲處停止招攬行為三個月,惟未就業務員招攬案件是否有相同之「持有並使用保戶網銀帳號及密碼」行為進行清查。
二、貴公司109年9月辦理要保人劉君申請變更保單身故受益人,為非直係屬親屬或非配偶,未確實詳述身故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及變更理由,與所訂內部規範不符。
三、貴公司辦理保戶陳君保單招攬作業,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保戶陳君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外幣保單,保單內容均由未具招攬外幣資格證照之業務員進行說明,且未對保戶說明保單之重要內容。
(二)招攬業務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查明保費資金來源,確認要、被保險人對該保單之適合度;又未向要、被保險人說明重要內容,保戶無法充分瞭解保單內容,而有損害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權益之情事。
四、貴公司辦理保單核保作業,有下列違失情事:
(一)保戶黃君陸續購買多張保單,保費來源多寫薪資收入,保單受益人多涉及指定同一機構,公司未查明實質資金來源及投保目的與需求。
(二)保戶陳君投保時,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生調表記載之被保險人個人年收入與每期(年)保費顯有出入,公司未確實對保戶支付能力實質審查。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對於業務員之不當行為,有未就該業務員招攬之保戶案件進行全面清查,未落實執行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內控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辦理保單受益人變更作業,未落實內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辦理招攬作業,由未具招攬外幣保單資格之業務員進行說明,且業務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9條及第10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1、9、11目、第6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未確實查明保費實質資金來源、投保目的與需求,以及支付保費能力之審查,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10220   更新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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