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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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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本會對貴公司公司治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0F120)所列缺失事項),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類別:
地址: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11104920522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附件:
主旨:查貴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詳本會對貴公司公司治理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0F120)所列缺失事項),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人:陳棠
代表人出生年月日:民國22年5月12日
代表人性別:男
代表人身分證統一號碼:A10274****
代表人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168號
段落:貴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未具體向董事會說明調整風險胃納考量因素並提供相關評估資料(如檢查意見一(六)),不利董事會審議風險胃納及公司管理策略之關聯性,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貴公司董事會決議108年內勤員工績效獎金核給案授權由董事長核定,惟最終係由具利害關係之副董事長核決(如檢查意見一(十)),不利公司治理,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貴公司漏而未將執行業務而於交易前知悉貴公司國內股權商品投資交易內容之非實際交易人員1名納入控管一節(如檢查意見四(二)2),不利控管內部知悉投資交易資訊之人員,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貴公司針對檢舉案件,法遵部門未落實追蹤各單位執行情形,遲至稽核部門自行查核發現前開缺失後,貴公司法遵部門始續行辦理(如檢查意見四(三)1),不利吹哨者制度之落實,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段落:上述事實一至四,違失事實明確,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糾正。
段落: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依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請訴願。
正本: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棠先生)
副本: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署名:
瀏覽人次: 19212   更新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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