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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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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11年9月21日
二、受處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四、地址:略
五、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利○○
六、地址:略
七、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八、事實:貴公司已接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壽)函知該公司不受理保費來源為房屋貸款以外之其他貸款項目(如信用貸款),惟貴公司於客戶申請小額信貸後,仍向客戶招攬○○人壽保險商品,且貴公司明知客戶繳交保費之款項來自於信用貸款,卻仍轉送要保文件予○○人壽。
九、理由及法令依據:貴公司明知客戶繳交保費來源為透過貴行辦理信貸,亦悉○○人壽之核保規則並不受理該類案件,卻仍招攬案關保單、並送件予○○人壽,貴公司辦理保代業務之招攬後至送件前之檢核機制顯未妥適,未依保險公司所告知核保規則辦理,亦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65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十、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瀏覽人次: 6530   更新日期: 20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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