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裁罰案件

中央內容區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發文日期:112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蔡○○
地址:略
主旨:關於本會對貴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專案檢查(報告編號:111I022)所列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事實:貴公司辦理防疫保險商品之銷售前程序及銷售後之管理作業,有下列情事:
一、依「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保險公司應依商品特性辨識巨災事件,此巨災事件可考量傳染病等重大損失,惟公司109年5月14日「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109年12月7日「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附加條款」及110年12月15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保障綜合保險(甲型)」等商品之送審文件,均無巨災風險分析,不利風險控管。
二、110年7月1日配合法令修正備查之「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個人法定傳染病補償保險法定傳染病隔離費用附加條款」、「個人法定傳染病綜合保險」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保障綜合保險」等商品,僅參考過往防疫保險專案之銷售件數訂定預警額度,未依風險基礎方法合理評估商品銷售限額及預警額度,不利風險控管。
三、於110年6月21日及110年7月16日推出「疫定平安」及「享平安」防疫保險專案前,安排再保分出業務時,已獲悉再保險公司需調漲費率或附加損失上限條件,卻未重新評估風險管理計畫及其他具體措施,仍依原定計畫推出商品,不利風險控管。
四、111年1月25日因應疫情變化,評估風險增加,另推出縮減保障內容之防疫險專案,惟原專案仍持續銷售,未併同檢討銷售控管機制及續保政策,致保戶可同時購買該2專案,且於111年2月間仍陸續寄發續保通知單,導致風險增加。
五、依公司「保險風險管理準則」規定,巨災事件應包含傳染病,惟公司110年第1季至111年第1季按季提報風險管理委員會之風險管理業務執行工作報告,並未將傳染病風險納入巨災評估分析;提報董事會資料,僅有年度ORSA監理報告依規辦理防疫保險商品壓力測試,其餘會議未有傳染病巨災風險或防疫保險商品之具體風險評估資訊,致董事會未充分掌握及瞭解防疫險商品風險。
六、自110年11月全球首次發現Omicron病毒株,已有諸多外在環境變化之警示跡象,惟111年2月16日召開110年下半年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就「潛在因素可能會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之評估」,仍僅記載「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依保險業營運策略或其他相關資訊…,目前並無清償能力之問題」,未依當下外在環境變化進行討論及因應,風險判斷不足。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經核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併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
一、上述事實一,貴公司未訂定巨災風險分析,銷售前未落實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6條第6款規定。
二、上述事實二,貴公司未合理評估防疫保險商品銷售限額與控管機制,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6條第6款、第8條第3項及第9條第3項規定。
三、上述事實三,貴公司未重新評估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四、上述事實四、貴公司未落實續行銷售之評估分析,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五、上述事實五、六,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未落實檢視防疫保險商品之「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等事項,違規事實明確,經核違反本準則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7671   更新日期: 2023-01-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