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裁罰案件

中央內容區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
受處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吳○○
地址:略
主旨:貴公司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事實:
一、貴公司銷售外幣變額年金保險,對於客戶填寫風險適性問卷之「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問項結果,未落實辦理評估作業,致對投資屬性為保守型之客戶,銷售超過其投資屬性之穩健型商品。
二、貴公司對於業務員報告書未正確勾選客戶投保前3個月有辦理貸款,或對於客戶短期內辦理貸款及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相關申請書所載之年收入與業務員報告書及財務狀況告知書所載個人年收入不一致等情,未確實審核。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事實一及事實二,貴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未落實辦理客戶風險屬性之評估作業,且有客戶短期財務資訊不一致之情事,貴公司未確實審核,未落實確認保戶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核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項、同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及第10條、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規定不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從一重裁罰之規定,併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保險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瀏覽人次: 8894   更新日期: 2023-02-08
回到頁首